4.5 医院或医务室


4.5.1 医院应独立设置、自成一区;宜按一级甲等医院标准设计,并应设置警察值班室和监控室等。病犯监狱内医院应按二级综合医院标准设计。
4.5.2 输液室宜邻近警察值班室设置,并应视线通透。输液架、输液座位等设施应固定。
4.5.3 病房室内不应设置隔离帘。当病房附设卫生间时,实体隔断高度不应大于0.6m。
4.5.4 高度戒备监区应设置医务室,其他监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。
条文说明
    医院或医务室在执行现行国家标准《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》GB 51039规定的前提下,强调了高度戒备监狱(监区)医疗设施的专属要求,从而更为有效地保证安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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